封面新聞記者 趙紫萱

  11月1日,成都李女士向封面新聞記者投訴,她和同事在9月份與成都環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署合同,共花費6460元,準備參團到內蒙古額濟納玩。今年10月,出發前12天,李女士和同事想退團,但旅行社以“已預定好專列”拒絕全額退款,一直協商未果。

  當天,記者采訪了李女士和旅行社相關負責人,了解具體情況。

  因不便長期乘坐列車

  旅游者提前要求退團退費

  9月12日,李女士等人委托朋友劉女士,在成都環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團,準備到內蒙古額濟納游玩。

  此次組團,李女士和另一位朋友共繳納6460元,并與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旅行將在10月12日開始,共8天行程。

  9月30日,李女士和朋友因自身原因,告知旅行社不愿再參團,并要求全額退費。“我發現這趟旅程很多時間都要待在列車上,但我才去安裝了假牙,需要隨時清理,列車上不方便,因此我退團。”李女士說。

  隨后,旅行社告知李女士只能退掉40%的費用,李女士不同意。而后經過相關文旅部門介入并協商,旅行社同意退70%的費用,但李女士堅持要全額退款。

  “我提前12天要求退團,旅行社告訴我們因為給我們訂了旅行專列車票,他們有損失。但我查看了12306的信息,提前8天退票都是沒有手續費的。”李女士說。

  李女士認為,合同里也有條款,顯示7天以前解除合同,旅行社要全額退款。

  “合同里也提到,旅游者在行程前7日解除合同的,必須全額退款。”李女士說。對于損失的問題,雙方都各執一詞,都不肯讓步。

  旅行社回應:

  旅行專列和普通列車的退票規則不同

  11月1日,記者撥打了旅行社相關負責人張女士的電話。張女士告訴記者,此次旅行游客乘坐的是旅行專列,和普通列車的退費不同,李女士提出退團的時候,按照退票規則就已經要扣錢了,因此李女士要承擔旅行社的損失。“我們是受到旅游部門監管的,且我們把規則都寫在合同上的,如果他們有問題,可以去法院告我們!”張女士說。

  記者查詢合同時看到,在最后一頁參團須知里,有幾條是內容關于客人退團收取損失的條款。

  隨后,記者查看了委托人與旅行社簽訂的“團隊境內旅游合同”,在最后一頁參團須知里,有幾條內容關于客人退團收取損失的條款,其中有一條為:出發日期前7-14天退團收旅游費用總額60%……游客可在出發3天前更換出游人員,不承擔任何損失。 以上條款為旅游合同的補充約定,如與主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約定為準。

  “關于這些扣費條款,他們寫在最后,沒寫在主合同里,我根本沒看到,而且很多都是霸王條款!”李女士說。

  關于“旅游專列”的問題,當天記者詢問了業內人士鐘先生,鐘先生表示:“旅游專列一般針對的是旅行社,相當于旅行社包車出行,因此不存在對單個游客的扣費問題。”鐘先生提到,如果有車費的扣費問題,那是旅行社和顧客之間協商的規則。

  律師說法:

  當事人認為應當全額退費 需證明費用未使用

  對此,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洋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的第十二條,旅游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游者單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或者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胡洋表示,如果當事人認為應當全額退費,應當舉證證明,費用尚未被使用,或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證明已經實際使用,合理的理由都有可能得到支持。否則,以合同約定優先,需要按照合同約定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