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四川涼山普格縣,女子沙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飯喝酒后獨自走進一條小巷,跌落坑中意外死亡。家屬認為,沙某某的死亡與當晚的聚餐飲酒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將9名聚餐者起訴至法院,索賠98.4萬余元。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普格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名飲酒者共賠償18.3萬余元。一審判決后,沙某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訴。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發:
女子酒后跌落坑中死亡,家人起訴9名聚餐者
女子沙某某與格某某是朋友。2023年12月5日下午,格某某邀請沙某某在普格縣某鎮街上一家餐館吃飯,阿某某甲、陳某某、徐某某、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經過朋友之間互相邀約參加了該聚餐。此前,沙某某與阿某某甲等8人均不認識。
吃飯期間,格某某、阿某某甲、陳某某、沙某某共飲啤酒,徐某某、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6人未飲酒。飯后,阿某某甲提議去歌城唱歌,馬某某、吉某某乙飯后離開,其余一行人到餐館旁邊的KTV唱歌,繼續飲用啤酒。之后,徐某某、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陸續離開歌城,在歌城期間,4人也未飲酒。
次日凌晨,在唱歌飲酒結束后,沙某某獨自走進一條小巷。格某某發現沙某某不見了,就讓陳某某先回家,自己去尋找沙某某,無果后也回家了。次日,附近居民發現沙某某倒在坑內遂報警,警方到場后確認沙某某已死亡。沙某某的死亡原因未進行鑒定。
沙某某的父母安某某、吉某某甲認為,女兒沙某某的死亡與當晚的聚餐飲酒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于是將格某某、阿某某甲等9人起訴至普格縣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二人婚生女沙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03.3萬余元。庭審中,沙某某父母將訴訟標的變更為98.4萬余元。
判決:
死者承擔主要責任,3名同飲者負次要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沙某某死亡前曾大量飲酒,雖然未對其死因進行鑒定,但沙某某在大量飲酒數小時后進入小巷跌落坑中意外死亡,其飲酒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應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朋友聚餐并共同飲酒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社會交往方式,參與飲酒者本人對自身健康應具有高度注意義務并謹慎防范危險發生。沙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狀況并預見到大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但其明知危險后果卻在聚餐時大量飲酒,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一審法院酌定為80%的責任。
法院認為,格某某、阿某某甲、陳某某在吃飯期間均和沙某某共同飲酒,酒后對沙某某未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未預見到大家在酒后的危險后果,在結束飲酒后未對同行人員盡到相互照顧的義務,以至于沙某某在酒后無人看管的情形下獨自進入小巷跌落坑中意外死亡。3人存在一定過錯,負次要責任。
基于格某某為聚餐的發起者,一審法院酌定格某某對沙某某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阿某某甲是唱歌的發起者,一審法院酌定阿某某甲對沙某某的死亡承擔6%的賠償責任,陳某某對沙某某的死亡承擔4%的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徐某某、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并非此次聚餐的組織者,也無飲酒行為,幾人均不認可與沙某某有勸酒行為,安某某、吉某某甲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幾人對沙某某有其他的侵權行為,應由安某某、吉某某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審法院認定徐某某、馬某某、吉某某乙、胡某某、阿某某乙、阿某某丙不承擔沙某某死亡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對沙某某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認定為91.7萬余元。根據責任劃分,普格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格某某向安某某、吉某某甲支付沙某某的各項死亡賠償金等共計91711.60元;由阿某某甲向安某某、吉某某甲支付沙某某的各項死亡賠償金等共計55026.96元;由陳某某向安某某、吉某某甲支付沙某某的各項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6684.64元;駁回安某某、吉某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安某某、吉某某甲不服,提起上訴。5月31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詢問的方式進行了審理。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8月5日,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