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秦怡

  “白菜價”搶到的機票次卡,因為兌換時選錯了時間而退票,卻被告知機票次卡“已使用”……這兩天,成都市民王女士很苦惱。

  11月初,王女士在四川航空的官方直播間買了兩張價值299元的次卡。在購買前,她通過直播內容了解到,該航空公司推出了99元、199元、299元、399元等不同價位的次卡。其中,299元的次卡可以從成都飛往大理、昆明、北海、大連等熱門旅游城市,于是她購買了兩張。

  11月7日,王女士兌換機票時,選擇了12月19日從成都飛往大連的航班。在出票后,她意識到自己選錯時間后,第一時間退票。但點開賬戶,她發現這張次卡沒有被退回,而是顯示“已使用”。“花了299元買的航空次卡,就這樣打了水漂。”在向航空公司申請退票遭拒后,王女士找到了封面新聞記者求助。

  王女士的個人賬戶里,顯示這張機票已使用。

  “不用可退”的航空次卡

  沒有使用卻被告知不能退回權益

  王女士購買航空次卡成功后,航空次卡以優惠券的形式發放到了她的賬戶。使用規則方面,該產品需要提前5天兌換,適用于航班中的D艙。在兌換過程中,王女士發現時間選錯后,第一時間聯系川航要求退票。但退票頁面,僅提示退回機建燃油費用,并未退回優惠券。

  隨后,王女士多次聯系川航溝通退票,均被拒絕。

  記者查詢發現,針對退改規則,該產品作出了說明:當客票發生自愿變更時,機票差價使用次卡減免的金額需要補齊。例如,機票價格為1000元,使用次卡抵扣了1000元,實際支付機票票款為0元;當該機票改期時,改升到的航班機票價格為1100元,則需要補差價1100元。旅客使用的次卡自動作廢,川航不再補發,該張次卡視為已使用。

  針對退改規則,四川航空作出了產品說明。

  但對于川航的退改規則,王女士認為很不合理。她告訴記者,購買航空次卡前,使用條件寫著“不用可退”,但這張次卡沒有使用,卻既不能退款,也不能退優惠券,她表示很難接受。

  在網絡平臺,有不少網友反饋遭遇了和王女士同樣的情況,因申請改簽導致優惠券作廢。一名網友表示,購買四川航空次卡2次,在預定行程時將目的地選反了,申請退票時同樣沒有被通過。該網友表示,用戶須知中沒有寫明一經退款優惠券作廢,且在提交退票時也并無彈窗或其他警示告知。“如若因個人原因沒有使用券過期作廢,我完全可以理解,因退改簽產生費用也可以接受,但在本人誤操作的情況下,被告知航空次卡已經作廢了,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合理的霸王條款。”該網友表示。

  另一家航空公司表示,在航班起飛48小時以前提出退票可返還權益

  同樣的航空次卡

  有航司明確:提前48小時申請退票可退回權益

  針對王女士的情況,封面新聞記者撥通了四川航空客服電話。該工作人員表示,上述退改規則在使用規則中有明確說明。針對旅客錯購機票等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錯購機票是重復購票,會根據相關規定來處理,至于時間需要改簽等情況,不在該使用規則范圍內。該工作人員進一步補充,旅客如特殊情況需要退票,比如因病退票等情況,旅客如果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資料,可以提供補救措施。

  2018年中國民航局《關于改進民航票務服務工作的通知》明確,航空公司要為旅客錯購機票(例如姓名書寫錯誤、重復購票等)提供免費補救措施。在界定旅客錯購情形時,應當把握合理且包容原則,對于航空公司無法證明旅客非錯購情形的,均應視為錯購,并提供免費退票等服務。

  每年11月、12月是航空淡季,多家航空公司都推出了促銷活動。記者注意到,不少航空公司推出的航空次卡活動中,均提示了“不用可退”或“不兌可退”,但如若兌換,該航空次卡則無法改簽或退票。

  不過,記者注意到,一家航空公司的使用規則中,對時間變更等情況進行了補充。該航司對退票的規定是退還機建及燃油附加費,且在航班計劃起飛前48小時(含)之外提交自愿退票,返還權益次數,反之不返還。記者致電了該航空公司,得到了明確回復,即兌換優惠后,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前申請退款,可退回優惠權益。

  律師觀點:

  消費者可投訴或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王女士的訴求是否合理?封面新聞記者咨詢了四川法奧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代鵬。代鵬表示,王女士購買機票次卡是與航空公司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從合同條款及內容上說,航空公司在銷售次卡時,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關于次卡的使用規則、退換政策等重要條款。

  如果航空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沒有以顯著、明確且易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王女士關于次卡兌換后錯誤選擇時間退票的相關規則,那么航空公司拒絕退票的做法欠妥。如果航空公司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明確說明了在類似王女士這種選錯兌換時間的情況下不能退票或者改簽,那么從合同約定角度來看,航空公司的做法是有充分依據的。

  其次,從合同條款是否公平、合理的角度看,相關規則是否存在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免除航空公司自身責任的情形,如果存在,則相應規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不存在,則相應規則有效,消費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他表示,如果消費者認為相關規則存在不合理地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或免除航空公司自身責任的情形,可以通過與航空公司協商等情況達成解決方案。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其介入調解,消費者協會通常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協助消費者與航空公司進行協商和解決爭議;也可以向民航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主管部門可能會對航空公司的不合理規則進行調查和處理。

  如果通過上述途徑無法解決爭議,消費者可以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規則無效,并要求航空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退還票款、賠償損失等。

  同時,他提醒消費者在采取行動時,應注意保存好相關的證據,如購買次卡的憑證、航空公司的宣傳資料、與航空公司的溝通記錄等,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