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安市前鋒區某紡織公司一名員工在上班時間抽煙,屢次違反相關管理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隨后,他向法院提起訴訟。11月13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法院日前駁回該男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被告以原告經勸誡拒不改正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
據介紹,王某某于2023年9月1日就職于某紡織公司。2024年4月3日,公司以王某某多次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為由,向他發出了開除通知。隨后,王某某向廣安市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廣安市仲裁委審理后駁回了他的仲裁請求。王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隨后向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王某某明知廠區禁止吸煙還多次違反,同時還存在上班睡覺等違反工作紀律的情況,公司有權開除王某某。王某某則表示,“其他人也抽了煙,我覺得上班睡覺并不會影響我操作的程序。我沒有嚴重違反紀律,公司開除我屬于違法,應當向我支付賠償金。”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被告在原告入職時就對其進行過安全教育培訓,并發放了《員工手冊》,原告知曉被告公司的管理制度。被告曾對原告違反公司禁煙制度、上班期間睡覺等行為進行約談,原告在約談筆錄中表示會積極改正,并承諾如果下次再違反,同意公司將其開除。
法院審理認為,因原告上班期間屢次違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對被告公司的生產安排和安全生產造成不利影響,被告曾就對原告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約談勸誡,原告在被約談中作出承諾表示會予以改正,然而原告在后續工作中并未改正,再次違反被告公司管理制度。被告以原告經勸誡拒不改正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安全生產無小事,防患未然是關鍵。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的經營需求制定禁煙制度,這是確保生產安全和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的必要之舉。被告公司作為一家紡織企業,廠區內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的原材料,因此對消防安全的要求尤為嚴格。王某某作為公司員工,本應嚴格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然而其無視公司的制度管理和約談勸誡,多次在廠區內吸煙,其行為雖未造成損害后果,但已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的管理造成極其不良的影響。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被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