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杜卓濱
12月6日,四川樂山市中區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懸賞令:若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舉報、提供被執行人樂山市金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李娜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人承諾按變現金額的30%支付懸賞金,最高懸賞達184.59萬元。
據法院發布的信息顯示,該院在執行劉永強與樂山市金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李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樂山市金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李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現依申請人申請,依據相關規定發布懸賞執行公告。
公告顯示,被執行人樂山市金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李娜未履行金額6153131元。懸賞期限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本案執行完畢止。法院將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
公開信息顯示,樂山市金潮廣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法定代表人李娜,涉及多起民間借貸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