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蒙

  為持續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攻堅,強化防治成效,提升企業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認識,1月17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在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3起與大氣污染防治相關的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某機械有限公司超過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2024年6月11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青白江支隊執法人員對成都市某機械有限公司開展專項檢查?,F場檢查時,該公司高壓發泡工序正在生產,配套的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正在運行,監測人員立即對該公司高壓發泡廢氣排口外排廢氣(非甲烷總烴)進行了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公司高壓發泡廢氣排口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為148mg/m3,超過該公司執行的《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51/2377-2017)排放限值要求(60mg/m3)。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并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裁量,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款18.2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眉山市某炭素有限責任公司未保證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案

  2024年5月22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眉山市某炭素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隧道窯和焙燒窯正在生產,隧道窯車間廢氣排放口安裝的CEMS設備正在運行,但因該公司維護不到位,采樣平臺顆粒物檢測儀的采樣泵未運行,導致未對排口廢氣進行采樣。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8月,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8.4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瀘州市龍馬潭區某石材廠未按照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案

  2025年1月1日18時,瀘州市啟動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1月2日上午,瀘州市龍馬潭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石材廠進行檢查,發現該石材廠仍在開展石材切割作業,未執行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停產的應急減排措施。

  該石材廠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2025年1月2日上午,執法人員對該廠造成污染物排放的有關設施設備(切割機和磨邊機)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