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徐浩煊
1月21日下午,四川在線記者從尋親家長雷公處獲悉,四川省高院今日已對王浩文拐賣兒童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作出的死刑判決。
判決書顯示,王浩文到案后對主要犯罪事實拒不認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兒童,毫無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屬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應予嚴懲。上訴人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經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王某瓊(王浩文的前女友)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從輕處罰。上訴人胡某雄、原審被告人王某瓊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此前,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拐賣兒童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瓊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
“這次的宣判符合我們的預期,希望我們的‘1元’索賠案也能盡快推進。”雷武澤表示,自己與妻子另訴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糾紛案,已由長沙市芙蓉區法院立案。請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別賠償尋親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精神損害費1元等共計6元,并公開懺悔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