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
不認同認定為“履行法定義務”
2019年7月10日,河南工業科技學校學生王某威在朋友劉某偉的邀約下,一同前往河南省濮陽市清豐縣紙房鄉某飯店就餐。“吃飯的時候,我弟弟和劉某偉等人都喝了酒。”王某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通過事后了解,當天飯后,是劉某偉提出的去河里摸魚。
王某超稱,到了馬村鄉宅劉內村西頭的潴龍河支流水閘附近后,劉某偉最先下水,“我弟弟并沒有下水,而是坐在邊上拿手機給劉某偉拍視頻,以及和一名女生聊天。”
在王某超提供的視頻里,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一河岸處,有一男子(劉某偉)正沿著岸下河,岸邊另站著兩個少年,其三人均赤裸上身。一旁的拍攝者則在視頻里做著解說“看在下河游泳”。不久,下河男子出現溺水癥狀,旁邊的同伴隨即提醒“慢慢的,別撲騰”。
據東方今報報道,事發時與王某威聊天的女生說,王某威在發現劉某偉有溺水癥狀后,便給她說去看一下,“但后面再發消息就沒有回了,直到當天在官方救援的消息中看到他溺亡的信息。”
“弟弟衣服都沒來得及脫,就趕緊下水救人,但最后他們兩個都溺亡了。”王某超說,事情發生后,弟弟所在的學校曾到家中慰問,并希望他們提供當地部門認定其救人的證明,“我向他人咨詢過,他們都認為我弟弟救人是見義勇為,所以我便向當地提出了申請。”
王某超表示,申請后不久,他便接到了當地派出所的電話,稱王某威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說,當天我弟弟五人在一起喝酒,屬于相約合意的民事活動。對于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防護為主,其他人的義務保障為輔,義務同行人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
王某超回憶說,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其弟弟作為共同飲酒人,下水救人是在履行應當履行的共同保障義務。屬于具有法定義務的救助行為,并非概念里稱見義勇為要求的非法定義務或職責。因此根據相關條例,其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特征。
“我弟弟既不是公職人員,與劉某偉也不是親屬,他何來救人的法定義務?他本來就沒有下水,是看到有人溺水了才趕緊去救人的,連準備都沒有。”王某超說。
[官方]
該決定系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
今年12月14日,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正式向王某超進行了書面回復,稱王某威的行為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故決定不予確認其行為屬于見義勇為。
該份認定書顯示,河南省清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認為,王某威、劉某偉等5人共同飲酒后相約去河里抓魚,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險存在,其5人之間相互形成了對彼此的安全保障的義務,同伴劉某偉遇險時,王某威實施救助行為,屬于其對同伴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體現。因此,王某威在發現劉某偉處于危險狀態時下水救人的行為雖值得肯定,但其行為屬于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根據《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不予確認王某威行為屬于見義勇為。
通過查詢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網,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中對見義勇為的解釋為:指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救人、搶險、救災的合法行為。
該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確認。其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多部門組成,涵蓋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動模范、法律工作者等。
20日,紅星新聞記者就上述事件多次聯系清豐縣公安局、清豐縣人民政府,均無人做出相關回應。據東方今報報道,清豐縣公安局政治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關于王某威行為不是見義勇為的決定為委員會成員一致通過,雖無法認定其見義勇為,但對其行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與鄉政府和縣民政部門溝通,后期將對其家庭進行慰問。
[律師]
同飲者間的保障義務不能機械套用
酒后救助溺水同伴的行為到底是法定義務,還是見義勇為?
北京煒衡(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尹戈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上述案件中,評定委員會認為王某威、劉某偉等5人有共同飲酒活動,其他同行人對于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這一觀點并沒有錯誤,“但此義務應當限于合理范圍內,而要求飲酒者下水救人顯然不太合理,不宜將下水救人認定為履行法定義務。”
“生命本無貴賤,法律不能規定一個人應有舍命救助他人的義務,即使是酒后有照顧同飲者的義務,也沒有舍命下河救助的義務。” 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建立表示,在沒有法定職責,以及不存在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王某威見劉某偉有溺水危險而救助,最后死亡,符合《河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的規定,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對于見義勇為的認定,應當參考見義勇為的本意,即見正義的事情而勇敢去做,而不是限定過多條件,只要是對于自己不能預見或者雖能預見卻沒辦法制止的危險而勇敢去幫助的行為都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也表示,評定委員會提出的義務說法只在彼此之間承擔侵權責任的范圍內有意義,在認定見義勇為的過程中不能機械套用,“本案中,救人者王某威有那么一點履行法定義務的味道,但根本而言還是履行高尚的道德義務。”
劉昌松律師表示,在侵權責任法調整的范圍內,飲酒者是成年人,對飲酒后下河抓魚有危險應有認知,飲酒后決意下水出現死亡后果,自己對其死亡應承擔占比很大(比如90%以上)的主要責任;其他同飲者未勸阻其下水,在下水者遇到危險時又未積極救助而出現溺亡,死者近親屬向其他同飲者主張賠償責任時,其他同飲人可能要承擔占比很小(比如10%以下)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飲者的這種保障義務,姑且也稱為安全保障義務的話,是不同于《侵權責任法》第37條中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的承擔侵權責任的。”劉昌松律師說,“例如公共游泳池應保障游泳顧客的安全,游泳顧客潛泳時抽搐沉水,游泳池管理人應履行積極救助的安全保障義務,若其救生員因為打盹、玩手機等未發現、未救助,游泳顧客溺亡了,游泳池管理人或要承擔100%的侵權責任。若救生員救助時自己也身亡了,當然不成立見義勇為。”
因此,在本案以及與此相似的情形中,劉昌松律師認為,同飲者只有不到10%的較小保障義務,王某威并不贊同下水抓魚(視頻證明有這層意見),同飲者下河出現生命危險時,其來不及脫衣,即奮不顧身地下河救人,“此時遠遠不是在履行法定義務,而主要是盡高尚的道德義務,這正是見義勇為立法要獎勵的‘在災害事故時勇于救助的行為’。有關部門在認定見義勇為時絕不能太苛刻,應看整體看本質,不能放大占比很小的法定義務,而抹殺了其占比很大的道義責任。”
12月19日,王某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無法接受目前的認定結果,將向濮陽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復核。
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 受訪者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