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貫徹實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釋工作。據悉,首批與民法典配套的7件新司法解釋涉及物權、婚姻家庭、勞動爭議等方面,于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

  遺產無人繼承和受贈,扶養人應適當分得

  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答記者問時說,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對于此次修改制定繼承編司法解釋的亮點,賀小榮介紹,首先,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

  其次,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主體范圍,相應地,最高法也對有關條文進行了修改,以妥善處理實踐中的相關糾紛。

  再次,實踐中經常有通過公證方式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因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再次設立公證遺囑的情況,為保障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愿,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最高法在修改清理中,也將“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的條文予以廢止。

  另外,此次民法典繼承編新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為使該制度能夠有效地對接實踐,在司法解釋相關條文中增加規定了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遺產管理人制度的順利運轉。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

  賀小榮介紹,最高法高度重視人格權的司法保護,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順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人格尊嚴、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對人身損害賠償等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司法解釋作出修改。

  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損害的內涵和賠償范圍,即生命、身體和健康等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增加規定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對象調整為“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增加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以更好地維護受害人權益。完善了無償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時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增加規定了被幫工人的追償權。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