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魏馮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隱瞞、緩報、謊報疫情,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春節期間,四川在線推出虎年講“疫”普法報道,梳理中央和我省防疫相關法律法規,旨在廣泛宣傳普及疫情防控法律法規和防疫政策。
第三期,讓我們一起了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規定,會承擔何種紀律責任?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紀律責任。
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