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張庭銘
近日,杭州一職工胡某隔離期間遭裁員還被抵扣年假,浙江省杭州市蕭山法院判決企業賠償9萬余元。
胡某原是某汽車銷售公司駐青島的業務銷售人員,雙方的勞務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疫情被隔離在家,期間收到所在公司發布的部門裁撤公告及解約通知。胡某認為公司解約的決定違法,向蕭山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中,該公司辯稱公司因疫情影響推遲了復工,推遲復工期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未休的年休假天數。
杭州市蕭山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疫情原因被隔離期間以公司經營狀態不佳為由,對原告采取了經濟性裁員,在裁員的程序及時間方面均存在不合法合規的情形,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判決該公司支付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及差旅補貼共9萬余元。關于未休年假方面,法院認為,被告用人單位并未就疫情期間休假抵扣年休假事項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未通知勞動者,故疫情期間休假不能抵扣年休假,用人單位應足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無獨有偶,在疫情隔離期間,也有成都網友在網上向人社部門反映,詢問用人部門要求被隔離員工優先提交年假抵沖是否違法,這種考勤處理是否違規。
員工因為疫情被隔離期間,公司是否能夠強制要求用年休假抵沖?隔離期間公司或者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員工工資?如果選擇年假沖抵,在正常工作報酬的基礎上,是否還享有年假的工資?為此,3月3日,四川在線記者小銘邀請四川省律師協會副監事長、全國維護職工權益杰出律師杜偉結合相關法律和政策為大家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