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據“杭州發布”通報,0時~11時,杭州市新增1例新冠病毒無癥狀感染者,該名無癥狀感染者為外省協查人員。另據通報,寧某某、黨某某從省外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員調查期間刻意隱瞞行程,造成社會面傳播風險,已被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調查。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千秋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如果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就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市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平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提到,若涉事者在核酸檢測呈陽性的情況下,故意隱瞞病情,導致了病原傳播的,或還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杭州發布截圖
兩人從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杭
造成社會面傳播風險,被立案調查
據“杭州發布”官方微信公眾號通報,4月6日0~11時,杭州新增1例新冠病毒無癥狀感染者。該名無癥狀感染者為外省協查人員,經追蹤納入集中隔離,經檢測核酸陽性,現已閉環轉運至定點醫院隔離,目前情況穩定。
另據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報,4月5日,寧某某、黨某某從省外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來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員調查期間刻意隱瞞行程,造成社會面傳播風險,已被杭州市上城區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調查。
流調信息顯示,上述無癥狀感染者的軌跡包括:
4月5日,K1805次列車(2號車廂,無座)。
4月5日,6時35分、9時25分分別進入鐵道大廈負一樓核酸檢測點附近公廁(女廁),7時31分進入城站廣場平價超市,7時37分進入城站廣場世紀華聯超市,10時09分進入1號線城站地鐵站,經近江地鐵站轉4號線至江錦路地鐵站,于11時12分出站,11時17分進入杭州萬象城(上城區富春路),11時40分~21時在杭州來福士中心(上城區新業路)。
律師解讀:刻意隱瞞行程造成病毒傳播
或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需承擔刑責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千秋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指出,疫情防控期間,各地人民政府出臺了一系列關于行程報備、佩戴口罩、配合流行病學調查等方面的行政命令。如果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就可能觸犯刑律,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平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還提到,若涉事者在核酸檢測呈陽性的情況下,故意隱瞞病情,導致了病原傳播的,將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相關文件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相關情形、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或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龔平說。
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
最高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于2020年1月21日被國家衛健委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具有高度傳染性。
同年2月6日,“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幾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中包括: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相關情形,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這兩人最終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需要公安機關結合具體案情和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如年齡、精神狀況等作出具體認定。”鄧千秋表示。
紅星新聞記者 吳陽 實習生 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