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最高法發布9起民法典頒布后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案。法院認定,近距離安裝可視門鈴可構成侵害鄰里隱私權。

  最高法通報的案情顯示,原告、被告系同一小區前后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在小區已有安防監控設施的基礎上,被告為隨時監測住宅周邊,在其入戶門上安裝一款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的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

  原告認為,被告可通過手機app操控可視門鈴、長期監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隱私,生活不得安寧。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3米,拍攝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其從未有窺探原告的意圖,對方應予以理解,不同意將可視門鈴拆除或移位。

  此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視門鈴、賠禮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是在自有空間內安裝可視門鈴,但設備拍攝的范圍超出其自有領域,攝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個人生活安寧的起點和基礎,對于維護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至關重要。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可視門鈴能通過人臉識別、后臺操控雙重模式啟動拍攝,并可長期錄制視頻并存儲,加之原告、被告長期近距離相處,都為辨認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獲取住宅內的私密信息和行為現實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寧確實將受到侵擾。

  因此,被告的安裝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被告辯稱其沒有侵犯原告隱私的主觀意圖,原告對此應予容忍等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鑒于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的行為造成實際精神及物質損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訴訟請求,而對其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未予支持。

  對于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法介紹,本案就人工智能裝置的使用與隱私權的享有發生沖突時的權利保護序位進行探索,強調了隱私權的優先保護,彰顯了人文立場,對于正當、規范使用智能家居產品,避免侵害人格權益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