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夫妻財產分割,法院可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負擔更多家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應尊重年滿8歲孩子的真實意愿;婚內單方舉債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屬于共同債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半時間,上述涉家事案件的新規適用效果如何?6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發布8個典型家事案件,介紹民法典時代下如何通過妥善化解家事矛盾,實現對家庭及家庭成員人身、財產、情感利益的一體化保護。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的應準予離婚

  法院通報的案情顯示,劉某與祝某于2005年12月登記結婚,雙方子女均已成年。劉某曾起訴要求與祝某離婚,法院于2019年5月判決駁回劉某的離婚請求。此后,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并明確不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祝某表示不同意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認為,第一次起訴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至今,已滿一年,夫妻感情未得以修復,婚姻關系并未改善。現劉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持續提起訴訟表明劉某要求解除婚姻的意志堅決,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祝某主張夫妻感情未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應依法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判決準予劉某與祝某離婚。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應當依法判離。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時女方提供丈夫出軌照

  法院判決無過錯方分得6成財產

  李某與張某于2001年3月登記結婚。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張某同意離婚,認為李某存在過錯,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提交李某微信收藏夾中與一名女性的不雅照片及較親密的日常合影。

  關于張某主張李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一節,法院認為,對于張某提供的照片,因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釋,上述證據能夠證明李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故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對張某予以照顧,張某分得60%,李某分得40%。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充分體現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增加的按照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體現了《民法典》懲罰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目的。

  考量一方承擔較多家務勞動

  判定另一方給付離婚經濟補償

  安某與馬某于2016年1月登記結婚,婚內生育一女。馬某稱安某不履行家庭義務,導致馬某不得已自分居后離職獨自照顧幼兒,多年無法工作,個人工作能力貶值,要求安某給付其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法院認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雙方分居時,婚生女不滿一周歲,后隨馬某共同生活。近五年時間里,對婚生女的撫養義務主要由馬某完成。馬某因照顧幼兒主動離職,加重了單獨撫育子女的生活負擔。法院對馬某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綜合考量馬某獨自撫育婚生子的時間、雙方的收入及經濟狀況等因素,判定安某給付馬某一定數額的離婚經濟補償。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離婚時主張經濟補償的依據和處理。《民法典》關照婦女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弱勢地位從而在法律層面予以矯正。離婚經濟補償以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為必要條件,目的是在離婚時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從而更充分地體現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進而實現兩性的實質平等。具體補償的數額,可以結合單獨撫養子女的時間、雙方的收入及經濟狀況、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

  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法院尊重孩子所述撫養意愿

  李某與丁某婚內生育李小某。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就子女撫養權存在爭議。案件審理中法官單獨征求李小某意見。李小某表示愿意和父親李某一起生活。

  二審中,丁某提交了李小某書寫的一張字條,內容為“也可以和媽媽一起生活。”法院認為,丁某雖主張孩子所述選擇為李某逼迫和教唆所致,但根據一審談話筆錄記載,法官與李小某談話時,父母均未在場,整個談話過程能夠體現系李小某的情感流露和自然表達,不存在被逼迫等情形。

  法院認為,雖然二審中丁某提交了李小某書寫的字條,但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并考慮到未成人心智及孩子相較于父母家庭地位等因素,法院采信并尊重李小某和法官談話時所表述的撫養意愿,最終判定李小某由李某直接撫養。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判決離婚處理子女撫養權,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在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上,《民法典》新增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以及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的規定。

  由于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經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表達能力和判斷能力,因此在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時,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愿。特別說明的是,孩子的意見并非撫養權歸屬裁判的唯一依據,仍然應當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離婚時提出共同承擔48萬債務

  單方舉債超出生活需要,不屬共債

  任某與侯某婚后感情破裂,任某向法院起訴離婚。侯某同意離婚,主張任某與其共同承擔48萬元債務。

  法院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侯某主張的債務系其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且數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項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并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侯某個人予以償還。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婚內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新增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該條文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在平衡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對于未舉債一方利益進行了立法保護,對維護家庭和諧穩定、規范交易秩序和社會秩序有著積極作用。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