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適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發展趨勢有所影響。

  “憲法”一詞,來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于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

  英國在中世紀時期建立了代議制度(當然這種情況在中國先秦時期是沒有的),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代議機關)同意就不得征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后來代議制度普及于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制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

  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于歐美的概念出現。

  作用

  1。權力作用

  (1)鞏固和維護國家權力

  (2)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

  2。法制作用

  (1)為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

  (2)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3。政體作用

  (1)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2)改革國家政治體制

  4。經濟作用

  (1)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

  (2)促進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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