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3)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房屋保修規定,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進行保修。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低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房地產經營者應當在接到保修要求之日起3日內及時修理,保證修理質量并承擔修復費用。公共部位的保修期自房地產經營者正式移交物業管理經營者之日起計算,修復費用由房地產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從事家庭裝飾裝修業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合同的形式約定裝飾、裝修內容,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
因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消費者要求重作、返工的,應當重作、返工,并由經營者承擔全部費用;造成工期延期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經營者對裝飾、裝修工程,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之日起兩年內予以免費保修。
第三十八條 非公益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有下列侵害受培訓者的行為:
(一)不具備合法資格進行教育培訓;
(二)以虛假條件誘騙參加培訓;
(三)以虛假成績證明教育培訓的成效;
(四)違背事先的承諾,提高收費標準,擅自增加其他收費項目;
(五)違反承諾,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完全提供合格的教師從事教學活動,不能提供相關的教學場所、教學設備、設施;
(六)違背承諾,降低生活設施的檔次、水平,減少應當提供的服務項目或者內容;
(七)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受培訓者終止學業;
(八)其他對受培訓者不公平、不正當的行為。
經營者有前款行為之一的,應當在受培訓者提出退學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內,退還除雙方同意扣除的必要的生活費、學習資料費外的全部費用,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規范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按國家規定供患者或者其親屬查閱、復印。未經患者或者其親屬同意,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無生產批準文號的藥品或者醫療用品;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或者其親屬持處方箋在其他醫療機構或者醫藥商店購買藥品,但醫療用的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除外。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向患者出具詳列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的收費清單,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務或者藥品的費用,不得收取高于實際服務標準的費用,不得有其他違法收費的行為。
醫療機構提供診療活動,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者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常規等造成患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介紹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條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書面說明;對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農作物生長安全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危害發生時的緊急救助方法。
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農業生產技術及信息服務的經營者因過錯給消費者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虛假廣告誘導銷售農業生產資料;
(二)以附加不合理條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三)非因技術原因要求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量的農業生產資料;
(四)銷售的農業生產資料按規定應當提供售后服務,而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按期限提供服務。
經營者銷售的種子類、苗木類、畜禽類商品未經檢疫或者檢驗,檢疫或者檢驗不合格,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保護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工作,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處理消費糾紛,查處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信息告知消費者,在制定或者調整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服務、自然壟斷經營商品的重大政策和價格時,其方案應當公開征求意見并依法舉行聽證會,聽取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聽證會的代表應有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和消費者代表參加,其中消費者代表應當在三分之一以上。
消費者代表由同級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按公開公正的原則推薦。
第四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消費者申訴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消費爭議涉及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依法進行處理。當事人可以依據協議就消費爭議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但不得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
(四)對有根據認為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有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對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八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應當召回的商品,應當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該商品,并責令其對已售出的商品予以召回。
第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對受理的消費糾紛案件,應當及時審理、仲裁,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消費者維權組織
第五十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并接受廣大消費者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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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的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并監督其正常履行法定職責。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五十二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國家機關制定、實施涉及消費者權益的規定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宣傳、消費指導活動;
(三)向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就該行業的商品、服務問題提出建議,并要求該行業的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
(四)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廣告情況、消費者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調查、比較和分析,并公布結果,發布消費警示;
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對投訴進行調查、調解,提請法定機構檢驗、鑒定、測量,或者將投訴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六)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向大眾傳播媒介披露,進行社會輿論監督;
(七)支持或者接受消費者委托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費者維權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基層分會、投訴站、服務站。
第五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社團組織及單位接受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咨詢、查詢或者轉交其處理的投訴,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明確答復。無故拖延或者拒不答復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可以向其上級或者主管機關反映,要求答復。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向有關部門、協會等反映的情況和向新聞媒體披露、公告的情況應當真實、合法、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