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6)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的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并監督其正常履行法定職責。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五十二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國家機關制定、實施涉及消費者權益的規定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宣傳、消費指導活動;
(三)向行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就該行業的商品、服務問題提出建議,并要求該行業的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