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2)
第二十條 整機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整機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fā)貨票背面加蓋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更換主要部件時,應當使用新的主要部件。更換后的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記錄在維修記錄的維修情況一欄中。
第二十三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憑發(fā)貨票和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guī)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guī)格型號商品的,應當調換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憑發(fā)貨票和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調換同規(guī)格同型號商品;銷售者無原規(guī)格型號產品的,應當調換不低于原商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
第二十五條 銷售者按本規(guī)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后,屬于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 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賠償后,屬于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修理代理合同或 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生產者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fā)生的修理費用,各個流通環(huán)節(jié)均不得截留,最終應當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第二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不實行三包: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產品使用說明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三)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fā)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五)擅自涂改三包憑證的;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盜版軟件造成損壞的;
(八)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fā)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和其它消費者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三十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三包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訴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按三包規(guī)定辦理。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三包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者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置并被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三條 有關維修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信息產業(yè)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yè)部按職能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實行。
附件1: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
名稱
|
三包有效期(年)
|
折舊率(日)%
|
備注
|
|||
整機
|
主要部件
|
主要部件名稱
|
||||
主機 | 臺式微型機主機 |
1
|
2
|
主板、CPU、內存、硬盤驅動器、電源、顯示卡 |
0.25
|
|
筆記本微型機 |
1
|
2
|
主板、CPU、內存、顯示屏、硬盤驅動器、鍵盤、電源適配器 |
0.25
|
||
手持式個人數字信息處理設備 |
1
|
0.25
|
含掌上電腦、電子記事簿、電子詞典等
|
|||
外
設 |
顯示器 |
1
|
0.25
|
含液晶顯示器 | ||
掃描儀 |
1
|
0.25
|
||||
針式打印機 |
1
|
0.25
|
||||
噴墨打印機 |
1
|
0.25
|
||||
激光打印機 |
1
|
0.25
|
||||
UPS電源 |
1
|
0.25
|
含電池 | |||
調制解調器 |
1
|
0.25
|
||||
光盤刻錄機 |
1
|
0.25
|
||||
數碼相機 |
1
|
1
|
專用充電池、存儲卡 |
0.25
|
無微型計算機接口功能的除外
|
|
投影機 |
2
|
0.5
|
燈泡 |
0.25
|
||
鼠標器 |
1
|
0.25
|
||||
鍵盤 |
1
|
0.25
|
||||
軟盤驅動器 |
1
|
0.25
|
||||
硬盤驅動器 |
1
|
0.25
|
||||
手寫板 |
1
|
0.25
|
||||
電源 |
1
|
0.25
|
||||
光盤驅動器 |
1
|
0.25
|
||||
選
購 件 |
內存條 |
1
|
||||
主板 |
1
|
|||||
CPU |
1
|
|||||
聲卡 |
1
|
|||||
顯示卡 |
1
|
|||||
盤控卡 |
1
|
|||||
網卡 |
1
|
|||||
其他功能擴展卡 |
1
|
|||||
軟
件 |
軟件 |
三個月
|
||||
預裝軟件 |
1
|
|||||
隨機軟件 |
三個月
|
含贈送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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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
微型計算機商品三包憑證是消費者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并由銷售者負責填寫:
(1)微型計算機商品名稱、商標、型號;
(2)微型計算機商品出廠編號或批號;
(3)商品產地;
(4)銷售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5)銷售者印章;
(6)發(fā)貨票號碼;
(7)銷售日期;
(8)安裝調試日期;
(9)消費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10)修理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郵政編碼;
(11)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數、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交驗日期、維修人員簽字。
附件3: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序號
|
商品名稱
|
性能故障
|
1
|
臺式微型機主機
|
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狀態(tài)下,經維護不能正常啟動、死機。
|
2
|
筆記本微型機
|
在產品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狀態(tài)下,經維護不能正常啟動、死機。
|
3
|
手持式個人信息處理設備
|
在產品使用說明規(guī)定狀態(tài)下,經維護不能正常啟動,死機,顯示屏白斑、花斑。
|
4
|
顯示器
|
1.正常加電,電源指示燈亮后無顯示圖像。
2.顯示器圖像不能同步,畫面扭曲、擺動、撕裂。 3.顯示器圖像亮度不可調。 4.顯示器圖像缺色。 5.顯示屏白斑、花斑。 |
5
|
掃描儀
|
1.開機電源不通,工作時燈管不亮或閃爍。
2.掃描白紙出現明顯條紋或者全黑; 3.經維護,機械系統不歸位。 |
6
|
針式打印機
|
1.走紙異常。
2.印字漏點,連點。 3.打不上字。 4.不能正常回車、歸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