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發布郵政行業《快遞服務》標準(2)
快遞服務營業場所應有組織標識。
4.7 設備與設施
快遞服務組織應具有與開辦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如:計算機設備、通訊設備、封裝器械、辦公設備等),并應定期維護更新。
計量器具應有國家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運輸工具應使用封閉式的運輸車輛,車輛宜有組織標識。
4.8 信息管理
快遞服務組織按照不同的服務內容,信息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提供同城快遞服務的組織應具備存儲服務統計信息、顧客信息和投訴信息的設施,滿足信息存儲和查詢的需要;
b) 提供國內異地、國際快遞服務的組織還應具備計算機處理系統,能夠提供覆蓋服務范圍的即時查詢服務。
4.9 服務格式合同
快遞運單為服務格式合同。
快遞運單的格式條款應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文字表述應真實、簡潔、易懂。
快遞運單的內容應包括:
a) 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稱;
— 單位;
— 地址;
— 聯系電話。
b) 收件人信息,主要包括:
— 名稱;
— 地址;
— 單位;
— 聯系電話。
c) 快遞服務組織信息,主要包括:
— 名稱;
— 標識;
—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應穩定、有效,在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有關消費者。
d) 快件信息,主要包括:
— 品名;
— 數量和重量;
— 價值;
— 封裝形式。
e) 費用信息,主要包括:
— 計費項目及金額;
— 付款方式;
— 是否保價(保險)及保價(保險)金額。
f) 時限信息,主要包括
— 收寄時間;
— 投遞時間。
g) 約定信息,主要包括:
— 雙方約定事項,包括產生爭議后處理途徑;
— 寄件人對快遞運單信息的確認。
h) 背書信息,主要包括:
— 查詢方式與期限;
— 顧客和快遞服務組織雙方權利與責任;包括顧客和快遞服務組織產生爭議后的解決途徑:顧客可與快遞服務組織協商、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向行政部門申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
— 賠償的有關規定。
i) 其他。
4.10 檔案
4.10.1 檔案的范圍
快遞服務組織應將運營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進行分類、匯總、儲存,形成檔案,作為其經營管理的主要依據。
檔案中各項記錄的內容應真實、詳細,能夠記錄快遞服務組織和顧客之間的交易過程,確保雙方的權益不受侵害。
4.10.2 檔案的管理
收集的檔案宜按照快遞服務人員、顧客、業務、監控、財務、組織分別組卷。
快遞服務組織宜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檔案數據庫,實現檔案的計算機管理和查詢服務。
4.10.3 檔案的保存期限
快遞運單的實物保存期限應不少于6個月,電子保存期限宜不少于1年。
其它檔案的保存期限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4.11 溝通
4.11.1 顧客溝通
4.11.1.1 溝通渠道
快遞服務組織應提供與顧客溝通的渠道,主要包括網絡、電話、短信、信函等形式。
4.11.1.2 溝通內容
溝通內容應包括:
a) 業務咨詢;
b) 業務受理;
c) 快件查詢;
d) 顧客滿意;
e) 顧客投訴;
f) 服務承諾。
其中,服務承諾應包括:
— 服務時限的承諾,包括組織提供的各類服務的服務時限;
— 有關賠償的承諾,包括索賠因素、賠償原則以及受理索賠期限;
— 投訴處理承諾,包括投訴受理程序以及投訴處理時限;
— 附加服務的承諾。
4.11.2 內部溝通
4.11.2.1 溝通渠道
內部溝通渠道應包括召開會議、布告欄和內部刊物、聲像資料、互聯網、信函等形式。
4.11.2.2 溝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