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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棉縣一單位財務股長挪用公款3600余萬元 獲刑十五年

    2020年05月27日 16:04 新浪四川城事 

      5月25日,石棉縣法院對石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石棉縣公路養(yǎng)護段財務股原股長兼出納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進行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決將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李某某案涉財產用于退賠被害單位。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石棉縣公路養(yǎng)護段財務股原股長兼出納。2013年起,李某某與張某某(另案處理)合伙投資小水電站,為籌集投資電站資金李某某通過民間高息借貸了大量款項。2014年12月,因到期債務無法償還,李某某開始從石棉縣公路養(yǎng)護段公賬上挪用公款用于償還民間高息借款、營利性活動等支出。截至2019年1月期間,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支付“人工費”“工程款”“退保證金”等名義,采用轉賬、取現的方式先后361次挪用石棉縣公路養(yǎng)護段公款3600余萬元,用于歸還在從事營利性活動中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入股水電企業(yè)、個人消費等支出。另查,被告人李某某在案發(fā)前退還了部分被挪用的公款,大部分公款因客觀原因未能退還。

      石棉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600余萬元,用于營利活動、歸還營利性活動所欠借款本息、個人消費等支出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表示,作為一名基層財務人員,李某某持續(xù)挪用公款時間之久、挪用金額之巨,實屬罕見。

      (來源:石棉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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